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江苏盈安网站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 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注册成为江苏盈安特定的合规投资者, 方可获得江苏盈安网站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概括地说,外汇(Foreign Exchange或Forex)是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存、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我国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外汇的具体内容做出如下规定:外汇是指: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的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外汇的静态概念: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长短期政府证券等。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对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国际间汇兑(Foreign Exchange)的简称。
从上述对外汇的解释可以看出:
第一,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不是外汇;
第二,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补偿的债权,而空头支票和拒付的汇票则不能视为外汇;
第三,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它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不可兑换货币不能视为外汇。
由于人民币不能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所以它在国外只能算外币而不是外汇。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Copyright © 2012 江苏盈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